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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和约与后手(2/2)

作者:caler

算成粗铜以年息八厘计算分十五年期偿清,不得提早归还;偿还期内以别子铜矿的经营权作为抵押;

    庚经幕府再三恳请,华夏国同意终止阿芙蓉贸易;作为华夏终止阿芙蓉贸易的赔偿,幕府将一次性补偿华夏方面庆长大判二十万枚除了《夏日通商条约》,同日华夏全权议和大臣戴叔庸还代表朝鲜和琉球与幕府签订《朝日辛已通商条约》《琉日辛已通商条约》

    《朝日辛已通商条约》一共四条,其大致内容为:

    甲朝日确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由华夏驻江户国信使代行相应职责;

    乙朝鲜收回露梁倭馆,改在对马设置朝鲜商馆;幕府同意在对马给予朝鲜等同于华夏的待遇,即设立商用地雇佣日本人服务保证朝鲜商人人身财产安全等;

    丙幕府支付朝鲜军费武成银贯二十万贯;

    丁幕府分十五年向朝鲜支付赎偿壹歧国隐岐国的费用本息计武成银贯四十五万贯

    《琉日辛已通商条约》也有四条,其大致内容为:

    甲琉日确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由华夏驻江户国信使代行相应职责;

    乙所有对华夏开放之通商口岸均对琉球商人开放;琉球商人在日本各口岸应该居住在华夏获得的商用地内接受华夏驻泊鸿胪使管理遵守华夏律法;琉球商人可以与华夏商人一样雇佣日本人服务,并一样允许琉球所雇佣的日本人自由出入日本,唯切支丹教徒返回日本需经得幕府同意并不得长期逗留;幕府保证琉球商人的财产人身安全,但与华夏商人一样不得进入日本腹地;

    丙日本渡让大隅海峡以南诸岛予琉球国;幕府承诺将在半年内迁出大隅海峡以南诸岛百姓及领主,琉球应允许日本百姓及领主在撤出时带走各自财物;

    丁幕府一次性赔偿琉球军费计武成银贯十万贯

    四国间条约的次第签订,不但宣告夏日战事告一段落,也确认了华夏对朝鲜和琉球的宗主权

    不过就在朝鲜和琉球两国喜出望外的享受丰厚的战争红利的时候,荷兰东印度公司驻澎湖的商馆主事就敏锐的觉察出内中的问题

    武成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这位名叫西里安德梅兹的高级商务员写了一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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