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关于地区、地委书记、专员等的解释(1/2)
作者:言无休
一、地区
省、自治区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划分的区域。包括若g个县、自治县、市。不是一级行政区域。设立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20世纪80年代起,有些地区撤销,所管理的县、自治县、市改由地级市领导。
地区指行政地位介于省和县之间的行政区,之前相关称呼为“专区”,属于第二级行政区划。这一层级的区划在清朝末期至民国初期,为“道”,但道辖域广;之后改道制为行政督察区,行政督察区则改称为“专区”,1970年开始将“专区”改称为“地区”。与地区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分区改称“地级行政区”,取代原“专级行政区”(专区级行政区)。1983年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前,除了自治州以外,地区作为“地级行政区”类型,属于虚级,之后演变为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
行政长官:最高行政长官称为地区行署专员;级别一般为厅局级。
行政地位:介于省和县之间,属于准行政区;
行政机构:地区行政公署、盟公署(地区行署)。
地委书记:省辖的地委书记和地级市委书记级别等同,一般都是厅局级,如是省委常委,一般为副部级。
没有市辖的地委,有地区或市辖的县级市市委,县级市委书记与县委书记同级,一般为正处。如是地委委员或地级市市委常委,一般为副厅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