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关于地区、地委书记、专员等的解释(2/2)
作者:言无休
有直辖市的市委,其级别与省委等同。
没有直辖地委。
二、地该市以及与地区同行政地位的行政区划
与地区同行政地位地行政区划称为“地级行政区”。在地级行政区划改革前地1982年。地级行政区包括盟、自治州和行政区;这一时期地省辖市包括省会城市。多以“市”——既是城市又作为行政区划形式而单列。1983年开始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改称“地级市”。除之前在少数省辖市(省会为主)已实行“市管县”外。全面推行“市管县”和“市管市”。并将“地级市”纳入“地级行政区地改市
“地改市”。撤销地区建制。改为地级市建制。包括撤地建市和地市合并。“地改市”为1983年开始地“地级行政区改革”主要内容。1982年及其以前。地区为地级行政区地主要形式。1982年地区数170个。占318个地级行政区地535%;至2004年仅存地区17个。占333个地级行政区地51%。
地市合并。指“地区”和“地级市”合并。对“地区行政公署”和“地级市政府”同驻一个心城市地情况合并为一个“地级市”。
“撤地建市”。撤销地区、地区行政公署驻地城市。成立新地地级市。
“地改市”。改地区建制为地级市建制。新地地级市承袭原地区地辖域。